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省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标准化工作的开展,适应市场需求,规范湖南省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尽快建立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标准化体系,充分发挥我省节能建筑、绿色环保产品、智能家居、环保服务等方面专家的作用,全面开展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的标准化工作,加大标准实施的监督力度,提高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的工作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湖南省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主要从事湖南省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的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行业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本行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国家机关人员除外)或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委员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由21名以上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总和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和副秘书长各1-5名。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观察员。观察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技术委员会批准。观察员人数不限。观察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湖南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具体工作程序按照《湖南省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执行。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
第八条 根据实际工作,技术委员会可设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人员组成、秘书处设置、工作程序等由技术委员会确定,委员聘书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技术委员会颁发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
第九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工作范围、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等,由分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工作细则,需报技术委员会确定认可。分技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一般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年审制度,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委员资格,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一)未履行本章程规定职责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使技术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单位委员不交纳会费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标准编写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以后,即行撤消。
第三章 秘书处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处是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可设专职人员2至3人,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设专职人员1至2人。
第十三条 负责起草技术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四条 负责国内外标准情报的收集、翻译、整理、发行及标准资料的统计工作,通报技术委员会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监管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技术委员会观察员的审查工作和技术委员会活动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承担主管部门及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在国家和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我省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制订本行业地方标准体系表,提出制、修订室内节能和绿色环保地方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二十条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送审,对审查标准的技术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可接受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标准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负责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承担已颁布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担我省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企业产品标准、操作规范等的审查、规范和服务认证、评审等工作中标准水平的评价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上级标准化组织的沟通,积极参加上级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努力争取主持或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国际标准,结合实际加以采用。
第二十六条 评定本行业地方标准成果奖励项目,或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行业地方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承担受政府、社会各机构和企业委托,承办其它有关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权利
(一) 参加技术委员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和讨论;
(二) 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学术活动;
(三) 获得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义务
(一)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二)承担技术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三)宣传和贯彻室内节能和绿色环保标准;
(四)维护技术委员会的权益和荣誉。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标准制、修订、复审立项建议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计划的要求和我省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发展的需要,提出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制(修)订计划和复审标准的立项建议。由秘书处统一汇总,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实施
技术委员会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各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单位和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标准任务书签发
1、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接到任务后,按规定的日期和格式填写室内节能与绿色环保地方标准任务书一式六份,报所属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以后,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技术委员会核准后,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任务书作为标准任务的合同,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文件一起下达。其中一份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编写组存档,三份分送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编写组长单位,标准技术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另两份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档。
第三十三条 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稿形成
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包括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经秘书处审核并经秘书长批准,向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方式由秘书处确定,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标准送审的形成和审查
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审核并送主任委员初审后,采取会议或函审方式,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提交委员。审查标准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则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同意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会议审查需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由审查组长签字,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标准报批稿的形成和报批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
第三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省级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分技术委员会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应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讨论计划结合进行),总结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布署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表扬先进,标准化工作交流,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会后写出会议纪要或书面材料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经费及技术委员会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计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
(三)单位委员和观察员交纳的会费;
(四)各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和其它收入。
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以下几方面;
1.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2.资料费;
3.制、修订标准的补助费;
4.标准调研费用和编审费;
5.日常工作人员经费。
6.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