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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

(发布时间 :2014-09-20 16:43:18   来源:   )

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副楼维修改造工程(一期)已由长住建发[2012]159号文核准,招标人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一、工程综合说明:

1.1.工程概况:该项目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马路(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大院内),拟维修改造的办公楼副楼共四层,层高3.3m,总建筑面积4400㎡、控告申诉接待大厅400㎡、湖南省预防教育基地2600㎡、干警食堂400㎡。项目总投资估算约为329.24万元。本次招标投资估算约为96万元。

1.2.本项目分为一个标段:

1.3.施工工期:30(日历天)

1.4.质量要求:合格

1.5.保修承诺: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

1.6.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只对办公楼一楼进行改造,内容包括地面、内墙面、天棚吊顶、门窗安装、水电改造、照明安装,增设空调设备、办公家具、办公和网络设施。(具体的范围和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8.评标办法:按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综合评估法(1)。

二、资格合格条件要求:

2.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2.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持有建筑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项目;

2.3.拟任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4.长沙市行政区域外企业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开标前须到长沙市住建委市场处办理《入长施工登记证》;

2.5.按湘建建[2010]136号文规定,省外企业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开标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持身份证到现场参与投标,(如法定代表人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委派委托代理人到现场,但必须出具相关证明)还应具备有效的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和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具的拟任该工程建造师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无在建项目的证明原件;

2.6.拟任本次投标的授权委托人和拟任关键岗位人员均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并提供近三个月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2.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3.1、投标人请于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7月25日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资料等。

四、投标保证金:

4.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万元

4.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帐户名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帐 号:43001792061059778899

4.3.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为准,开标时予以查验,请注明标段及项目名称。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26日上午9:00时整。

5.2.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

6.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在2012年7月3日17:00时前以不署名的方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提出,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同一答疑专区作出解答并形成答疑纪要,过期不予受理,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七、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7.1.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开福区人民政府网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