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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湖南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章程(修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unan Indoor Environmental Health Association,简称HIEH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洁净工程、污染防治工程、集中空调清洗消毒、有害生物防治、油烟清洗消毒、消毒服务、环境卫生检测、公共卫生检测、净水工程、空气净化器及新风设备、医疗消毒设备、垃圾消毒分类、环保装修企业、环保建材的咨询、设计、研发、施工、生产和销售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国家发展室内环境卫生方针和政策,履行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职能,为企业服务,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引导本省室内环境卫生企业走向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组织行业党委、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加强行业商务诚信工程建设。制定行业商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诚信等级评选活动,加强会员单位入会前的信用情况审核和入会后的诚信监督,处理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公平竞争。

第六条 本会住所:长沙市高新区林语路319号联东U谷长沙高新国际信息港(金岳工业园)4栋1层10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购买服务项目;

(二)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行业自律,开展本行业的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资质能力评定等工作;

(三)开展室内环境卫生行业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制定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引导会员企业规范经营和服务;

(五)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非会员企业之间、以及会员企业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关系,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六)与政府合作,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等活动,提出建议,反映诉求,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七)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八)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本行业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协会请求援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在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聘免;

(十一)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十九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63日第二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